工作动态政策法规网络安全活动专栏友情链接疫情辟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兰州市互联网巡礼讲述红色故事 传承红色基因共筑中国梦他山之石兰州网警网络安全宣传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党史学习教育国家安全教育日网络精神文明建设公益广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疫情防控聚焦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保密在你身边禁毒宣传夯实网络安全责任 共筑网络安全防线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三抓三促”行动进行时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学习贯彻落实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网络中国节·中秋筑梦现代化 共绘新图景 在线留言

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2021-04-23
  • “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办法》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同时,《办法》还对直播营销平台相关安全评估、备案许可、技术保障、平台规则、身份认证和动态核验、高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识别处置、新技术和跳转服务风险防范、构成商业广告的付费导流服务等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将从事直播营销活动的直播发布者细分为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明确年龄限制和行为红线,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相关广告活动、线上线下直播场所、商品服务信息核验、虚拟形象使用、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开展商业合作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强调,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办法》提出,国家七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阅读:0

    首页

    栏目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