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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机关·每日一学(二十三)
作者: 来源:“兰州机关党建”微信公众号 更新于:2024-06-05 阅读: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 第六章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